拼音biāo dì。
引文解釋
1,箭靶。河東郭子助理教授薛軍唐翰宇墓誌銘:九月九日大會射定靶,高數百尺,曰:“中必有賞金。”。
2、引申為目標或目的。嚴清元《四存編,編,壹評自然》:王先生集儒生之前之言,破己之誌,區別於他人,依序而言,使聖人本意妙化,顯示四道之目標。
3.指導方針。韓高郵《魯春秋序》:不過,這本書還是不錯的,以德為標,以無為紀。
4.以此為準則和模式。《世說新語言》:王中郎告傅,研究清楚文字。
5.裘德標誌。《晉書·王彪傳》:治國之道,當務之急是得賢,不是說殿宇雍容,只是壹個目標。
法律中“客體”的含義
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所有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的標的多種多樣,壹般有四類:
第壹,有形財產是指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貨幣、有價證券等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經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事物。
二是無形財產,是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經法律允許流通,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勞務,是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和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懲戒和中介行為。
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工作成果,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