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有被害人的,應當上繳國庫。所以,被騙的錢,公安有能力追回就壹定要追回。
需要明確的是,用來還債的騙錢肯定不算。如果債務人被查,債權人也需要主動交出對方自己的錢,債務依然存在。如果債權人明知償還的款項是債務人欺詐所得,仍予以收受,則說明存在主觀惡意,應當追回該款項,債權人需要返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有權追回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贓款贓物,而壹些已經被犯罪分子處分的贓款贓物能否追回,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註意區分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總而言之,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於惡意取得,應當追回;追繳贓款贓物關系到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的成效,關系到國家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