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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的執政規律是什麽樣的?

漢法是漢朝開國宰相蕭何制定的。據說他在《秦律六章》上加了三章。這九章都是講刑法的,有兩章涉及訴訟程序。貫穿整個漢朝,直到這個帝國滅亡,這部法典基本上是由法律組成的刑法典;漢代以後的其他所有法規都稱為令和格,有時稱為形式,也常稱為制度。到了漢代,就沒有這種細枝末節的劃分了,我們發現同樣的法規,既叫“法”,又叫“令”,它們的命名完全是基於法規的古典性。雖然漢代法典繼續被稱為“九章”,但我們在史料中發現許多不同的法律。法令史料中提到的有27種,但其中壹部分也可視為法律,另壹部分似乎是作為特定領域權威的法律摘要。

無論如何,對所謂的令人發指的案件不能有大赦。這些案件從壹開始就是針對君主及其宮殿和陵墓,破壞國家安全,褻瀆宗教場所等等。由於其性質嚴重,這種犯罪被稱為“令人發指”或“失禮”(有時包括亂倫的“鳥獸行為”)。犯下這種罪行的人必須被判處死刑,而且經常遭受酷刑;他們的近親被斬首,其他親屬和下屬被罰為奴隸或被流放。

對老年人和超過壹定年齡的青少年有特殊規定,在監獄裏受到溫和對待。他們不戴鐐銬,依法可以減輕對他們的處罰;只要不是大罪,甚至可以不追究。還有專門針對女性的規定,她們所受懲罰的勞動與男性不同。他們也可以雇人代替他們做苦工,只需幾個月的懲罰。

總的來說,漢律的內容比秦律寬泛,但量刑略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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