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明確了休閑釣魚行為。休閑漁業是指以不破壞漁業資源為原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漁具漁法和漁獲物符合要求,漁獲物不用於交易牟利的捕撈行為。
二是明確牽頭管理單位。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管理全市禁漁區的休閑垂釣。各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禁漁區休閑漁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禁漁區休閑漁業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捕撈行為。
三是明確了“禁漁區”和“禁漁期”的概念。本辦法所稱禁漁區是指常年禁止捕撈的水域,包括本市五個國家級水生生物保護區和各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禁漁區。今後新設立的水生生物保護區,自設立之日起,將納入禁漁區範圍。《辦法》所稱“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禁漁期內,禁止在本市自然水域捕魚。
四是明確禁止使用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進行打撈:
(壹)國家和我省公布的禁止使用的漁(釣)具和禁止方法;
(2)魚類探測設備和視頻輔助裝置;
(三)利用船、筏等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巢材和添加劑,以及魚、蝦等水生生物活體的餌料、巢材;
(五)鉤寬大於2cm,鉤寬是指鉤尖至鉤柄的最小距離。
《辦法》還明確了捕撈量不超過2.5公斤和違規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辦法》為試行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