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通知向反壟斷局提交申請文件和資料,反壟斷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經營者集中資料接收單》。反壟斷局應當檢查申請文件和資料是否齊全。不齊全的,反壟斷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2.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齊全的,反壟斷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文件、資料。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文件和材料的,視為未申報。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申報文件、資料齊全的,反壟斷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立案。
四、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並作出是否實施進壹步審查的決定,反壟斷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5.需要進壹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由反壟斷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反壟斷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延長進壹步審查期限,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0日:
(壹)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壹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聲明後相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完畢,反壟斷局將審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禁止經營者集中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向社會公告。
法律依據:《反壟斷法》第24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經營者逾期未提交文件和資料的,視為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