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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贍養條款

離婚協議中關於贍養費的規定如下:

1.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認撫養費的數額;

2、按父母月總收入或年收入的20%至30%計算,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可提高到50%作為撫養費標準;

3.其他規定。

撫養費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要支出,包括日常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和負擔期的長短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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