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主觀上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大眾娛樂是為了休閑。第二,從主體來看,大眾娛樂多在家庭成員、親戚朋友之間進行。三是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獲利。賭博罪客觀上限定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賭博,並以賭博獲取金錢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場所和器具供他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第四,彩票金額取決於個人、地區經濟條件和公眾接受程度。在確定案件性質時,需要註意以下兩個問題。1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應將賭徒、賭徒和賭場老板與普通大眾區分開來。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者應以批評教育為主。親戚或朋友之間的賭博不應被視為犯罪。2.它是賭博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賭博以獲取錢財,屬於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當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返還輸錢時,參賭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因賭博引發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客以暴力、威脅方法搶劫他人賭資或者預謀搶劫賭場的,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