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的法律風險。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和職業危害,是用人單位的積極義務。
2.聘用未與其他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引發的法律風險。這是雇主容易忽視的壹點。
3.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擴展數據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