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1)有兩層意思:合法資格,人數有限;
(2)限於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二)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重要環節。本章程由全體投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投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