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指能夠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但法人不僅可以參與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也可以參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人。
範圍是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範圍決定的。從我國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部分的參與者來看,經濟法的主體壹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經營者、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
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是經濟法的特殊主體,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承認,壹般是通過法律規定某些條件或程序的方式來確認的。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壹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備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
在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經濟法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經濟法律關系。
2.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3.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