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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糾紛的責任基礎

法律分析:生命健康權糾紛屬於侵權糾紛。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等。因此,生命權和健康權的糾紛屬於侵權糾紛。

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健康權是指公民基於其身體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和功能完善,維護人類生命活動利益的人格權,包括保持健康的權利、勞動能力和精神健康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

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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