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桌飲酒的其他人盡力勸酒,故意飲酒,縱欲飲酒,酒後未盡到適當照顧的,壹般可以認為存在侵權,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同桌飲酒的其他人不存在上述侵權行為,或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飲酒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只有部分人實施侵權的,只有實施了侵權的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實施侵權的人不承擔責任;
4.侵權人自身的重大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5.如果壹同飲酒的人不存在上述情形,且已盡到合理註意義務,則可根據公平原則分擔部分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