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所謂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行為。1998,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詳細介紹了立功表現。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請註意,這裏曝光和舉報的是他人的犯罪行為。如果是自己的行為,那就是自首或者自首,不是立功。2、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這裏的重要線索是指對案件偵破有決定性意義的線索。根據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這些重要線索,司法機關應當進行核實。3.阻止他人犯罪。犯罪分子制止他人犯罪活動,有利於減少社會危害,保護社會利益。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這裏的其他嫌疑人應該包括共犯。5、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68對於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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