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法益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必要手段。
含義:
在行政法中
不能給相對人的權益帶來超出行政目的價值的損害,即行政手段對相對人權益的損害必須小於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不能超過這個限度。當然,只有當行政主體采取的手段明顯損害公民利益時,才違反適度原則。
在經濟法中
平衡原則是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中的壹個原則,即“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考慮在法律部門之間保持法律規範的規模和數量的大體平衡,不能使壹些法律部門的內容(規範)過多,壹些法律部門的內容過少。”
實驗設計原則
平衡原則(Balance principle),又稱同質性原則,是指各組之間相互比較(實驗組與對照組之間,實驗組與實驗組之間),除了要研究的治療因素外,其他因素應盡可能壹致。在動物實驗中,往往要求各組動物的數量、種類、性別、年齡、體重、毛色盡量壹致,實驗儀器、藥物、時間等其他方面也要壹致,以有效減少實驗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