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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和措施

償還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和措施;

1.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用途的;

2、改變公有* * *出租房屋用途的;

3、破壞或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 * *出租屋內從事非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租房退房流程:

1.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者需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續租;

2.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

3.如果審核不通過,當事人需要退出公租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運營單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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