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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強制加班合法嗎?

勞動法強制加班是違法的。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但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凡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受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3.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4、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中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強制加班是違法的,但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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