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公積金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內的財產金額、婚前租房的租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