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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要求分紅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股東分紅的條件是公司當年有利潤;遞延損失已經彌補並結轉;提取了10%的法定公積金和5% ~ 10%的法定公益金。股東可以通過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分配現金;以公司當期利潤分配新股;將公司的盈余公積金轉為股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

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6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

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166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規定進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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