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陷阱壹:簽空白合同。很多虛假的行為,比如倒填時間,填寫空白勞動合同的內容,在勞動爭議發生後還在繼續發生。勞動者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註意格式化勞動合同中需要特別約定的空白內容,不要簽訂空白勞動合同,堅持保留勞動合同原件。陷阱二:合同內容不明確。勞動合同中格式條款的填寫內容是勞資雙方需要特別註意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的重要約定。應該由勞資雙方詳細制定,這樣才能起到規範用工,終結糾紛的作用。陷阱三:違約條款不公平。《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門培訓,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才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此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陷阱四:競業限制太泛濫。《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通常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將人員競業限制為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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