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離開,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通常罰款100元;
2.違法停車地點有禁止停車標誌的,可以記3分;沒有禁止停車標誌的,不得分;
3.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帶上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到交警隊處理就行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已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法律規定違法停車只罰款不扣分。
違章停車有以下處罰: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違法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