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劃定為基本農田的宅基地,要按照基本農田保護的要求,停止壹切建設和開墾活動,維護基本農田的完整和穩定。
2.如果宅基地被劃定為基本農田,對農民生活有影響,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相應的補償或安置。
3.如果宅基地被劃定為基本農田,對企業經營有影響,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相應的補償或者轉讓土地經營權。
使用宅基地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宅基地的用途應當是供農村居民自己居住、生產經營,不能挪作他用。
2.宅基地的使用範圍不得超過合理居住、生產經營的要求,不得超過規定的面積。
3、宅基地的使用範圍應明確,並應在土地權屬證書或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中規定。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宅基地使用範圍可能存在差異,具體規定需要參考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同時,宅基地的具體使用範圍和標準應遵循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規劃和利用。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