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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與合同法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合同法是債法的壹個主要內容,主要調整合同行為和權利義務。債務的發生不僅僅是由合同引起的,還包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因此,合同法是債法的壹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對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或者債務人對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由第三人主張。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 *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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