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賬表不符違反會計法規定。存款日記帳的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中的余額不匹配。通過核對銀行轉來的對賬單,找出銀行存款的實際數額。如果存款日記賬轉發的對賬單與開戶銀行不壹致,可能是以下情況:壹是雙方或壹方記賬錯誤;第二,有未結清的賬。對於未清項目,應通過編制銀行對賬表進行調整。債權債務明細賬賬面余額與對方公司賬面記錄不壹致。壹般采用發函求證的方式。在保證往來賬戶記錄完整、正確的基礎上,編制“往來賬戶對賬單”,發送給各相關往來單位。對方單位核對後退回,蓋章表示核對壹致;如果沒有,另壹單位應說明情況。以此為基礎,編制“往來賬戶存貨表”,標明配比資金和非配比資金。對不配套資金根據有爭議、無法收回等情況進行分類歸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各種財產物資明細賬的余額與財產物資實際發生額不壹致。各種財產物資的盤點結果應逐筆填列,並與賬面余額記錄核對,確認盤盈盤虧數量,填寫實際存款與賬戶存款對照表,作為調整賬面記錄的原始憑證。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不符。用實地盤點的方法確定庫存現金的實際數量,然後與現金賬面的賬面余額進行核對,了解賬實是否相符,盈虧情況。現金盤點後,應填寫“現金盤點報告表”,並相應調整現金賬簿的賬簿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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