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證具有域外法律效力。涉外公證會因為出國目的不同或者去的國家不同而不同。涉外公證主要包括出生公證、無刑事處罰公證、婚姻狀況公證、親屬關系公證、死亡公證、國籍公證、經歷公證、戶口本公證、學歷證明公證、成績證明公證、機動車駕駛證公證、文字符合公證等。
壹、涉外公證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需要認證的原始文件。
3、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刑事處罰的證明)。
4.海外申請人及相關人士的護照復印件。
5.申請人近期兩寸照片兩張。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辦理涉外公證應註意的問題。
1.申請涉外公證,必須向當事人住所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2.申請辦理涉外公證後,使用國要求先進行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館認證。
公證書認證是指外交、領事機關證明公證書或公證書最後壹個簽名或印章真實性的行為。其目的是使公證書得到使用國有關當局的認可,從而在該國產生法律效力。
3.申請人在境外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護照復印件。
請註意,具體所需材料以公證員現場咨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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