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本人同意使用“顏文字”推廣業務,屬於侵犯肖像權,這是不爭的事實。
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外,惡意損毀、汙損、醜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犯肖像權。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有兩個要件:
第壹,沒有經過我的同意;
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其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需要財產損害。
延伸內容:肖像權是什麽?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復制權、使用權和排除他人侵犯的權利。肖像權包括公民擁有自己肖像的權利、制作、使用和公開自己肖像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