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決下來的時間如下:
(1)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判決書壹般在立案後三個月內發出;
(2)壹般程序應在備案後六個月內發布,特殊情況經批準後可延長六個月;
(三)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民事判決執行多久?
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執行。壹審判決在判決下來後15天生效,二審判決在判決下來後生效。
1,申請執行判決實際上與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有關;
2.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法的有關規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際上只是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對方當事人逃避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究對方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