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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區別之壹是法律地位不同,其中,保險經紀人的民事法律責任承擔者是誰?

保險法關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應當通過協議確定。

雖然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都是保險中介人,但他們之間有根本的區別:

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為保險人的“伸出的手”,而獨立的保險經紀人則被稱為投保人的“盟友”!它們之間有四個具體的區別:

1,代表不同的利益。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托,代表客戶利益;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不同的服務。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理賠和追償等全流程服務;保險代理人壹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服務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者、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以個人為主。

4.法律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損失的,保險經紀人應當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委托代理關系,保險公司只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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