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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的法律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官法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4年6月65438+10月165438+10月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從事法律工作”和“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答復,“從事法律工作”是指: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立法工作;從事審判和檢察工作;從事公安、國家安全和司法行政工作;從事律師、法學教學和研究;從事黨的政法委和政府部門的法制工作。“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是指:“取得高等教育法學專業證書;完成高等學校八門以上法律專業課程或者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八門以上法律專業單科課程結業證書;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2001之前,通過初級法官全國統壹考試,取得初級法官、助理法官考試合格證書;或者參加新任命檢察官全國統壹考試並通過考試;或者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證書;從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此處規定的法律工作年限與法官法第九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法律工作年限分開計算)。

從事“政府部門法律工作”,司法局就不用說了;其他部門,我覺得應該和行政執法有關。

例如,作為檔案局的監督指導科,其職責包括認真執行檔案法,積極貫徹上級對檔案工作的指示和意見,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積極開展監督指導工作:1。負責監督檢查本區、本地區各單位執行檔案法的情況。2、按照《檔案法》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其他部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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