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平等、監督和選舉、選舉、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可侵犯、住所不可侵犯、通信和隱私自由、工作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和文化活動權等基本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壹百條*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制定機關根據提出的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審查終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的議案和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