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在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偵查;
2.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3.被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或者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自律處罰,情節嚴重的;
4.拒絕或者阻礙監事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或者自律檢查職權的;
5.因嚴重違法違規,被證券監管部門建議協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6.被投資者多次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就投訴事項向協會和投資者作出合理說明的;
7.在運作過程中,沒有按照《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問答14》的規定進行登記;
8.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導致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