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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記錄和前科哪個更嚴重?

法律分析:前科、前科都是自己對犯罪人的客觀記錄。我國沒有規定前科(前科)撤銷制度,相反,在刑法中規定了如實報告前科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參軍或者就業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申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可見,犯罪記錄不僅不可撤銷,必要時還會主動如實報告所受刑事處罰。

壹般是留下犯罪記錄的刑事案件,壹般是指某人過去犯罪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

“前科”壹般指犯罪記錄,即前科、前科。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以查到刑事處罰記錄。被判緩刑的也可以在司法局找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罪犯的客觀記錄。前科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壹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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