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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木的最新標準是什麽?

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是:

砍伐森林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砍伐500至1000棵小樹;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並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法,擅自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第壹條之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壹)盜伐林木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立案起點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盜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至2000株的,為重大案件立案起點;盜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至10000株的,為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起點。

(2)砍伐森林的情況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65438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的,屬於特別嚴重的案件。

(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的案件。

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林區內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應予立案;非法收購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非法收購珍貴樹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用於盜伐、濫伐林木的,為重大案件;非法收購林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非法收購珍貴樹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盜伐、濫伐林木20株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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