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該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依法對資金撥付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違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