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邦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壹)》的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止於18歲。正常情況下,超過18歲,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包括孩子大學期間的贍養,父母也沒有支付的義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當子女年滿18歲時,父母仍需履行贍養義務,這意味著:(1)子女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兒童因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人,撫養費壹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如無固定收入,可參照上述比例,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數額。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的標準是對方收入的20%至30%。事實上,這種觀點並不完全準確。除了參考工資收入比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求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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