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每日工作時間條例

每日工作時間條例

法律主觀性:

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而且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能休息壹天。具體工作時間由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在上述範圍內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上一篇:請問現在歐洲哪些國家種族歧視嚴重?大神們,救命
  • 下一篇:總統和國會的分權更大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