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立法權屬於國會。但是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立法;可以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還有發起立法的權利,也就是建議國會應該制定什麽樣的法律。法院有權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反聯邦憲法。
行政權屬於總統。但行政機構的設立和所需經費必須得到國民議會的批準,國民議會也有權對行政執行、支出和官員行為進行監督。美國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總統發布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機關頒布的規章制度違憲;也可以通過案件的判決對憲法做出新的解釋,擴大或限制總統的權力。
司法權屬於法院。然而,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數和其他聯邦法院的設置由國會決定,總統也可以施加影響。國會可以通過批準法官的任命或彈劾法官來改變法院的組成。國會和各州壹起,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決。
了解了美國三權分立的基本內容,不難發現,美國不存在誰的權力最大的問題!
有些人會說,總統有權廢除國會通過的法律。那不是總統的權力嗎?事實上,國會也有權通過被總統廢除的法律!
但在資本主義的長期發展中,可以說權力不斷向總統和總理集中!
但是因為三權分立,權利相對均衡!
至於國會和總統的分歧,雙方會在爭論的同時各讓壹半,讓法案通過~!
其實這也是三權分立政權的弊端!效率不高!所以美國才會出現特殊利益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