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債務人所負債務;
3、企業破產並收回投資、聯營收益和權益;
4.因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被人民法院收回的財產;
5.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公司申請破產的具體條件如下:
1.財務危機: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應付賬款,企業法人可能明顯喪失償債能力;
2.債權人要求:超過壹定數量的債權人(根據國家法律)提出請求,要求公司破產;
3.無力清償債務:公司已盡力通過協商清償債務,但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4.特殊原因:特殊事件,如自然災害、大規模訴訟等,對公司經營造成沖擊,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綜上所述,公司在符合破產申請條件後申請破產時,先對公司資產進行申報,然後進入清查程序。從宣告破產到破產程序終結,符合法律規定的資產屬於公司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壹切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都是債務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