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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的案例研究

1,關於遺產的鑒定。誰擁有趙偉楠房子的產權?沒有產權的壹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當時的款項。所以,趙偉楠房子的分割只能是房子的20%,而在這20%中,必須去掉陳月娥的壹半才能分割。如果30萬元是夫妻共有的,應該把妻子的壹半財產拿走。同樣的,趙強和趙傳夫妻也應該把他們的壹半財產留給他們的妻子。

2.本案繼承人為:陳月娥(趙偉楠、趙強、趙傳)、趙穎(趙偉楠)、吳菊(趙強)、趙小四(趙強)、孫曉嵐(趙傳)、趙子軍(趙川)。此外,兩個兄弟,趙強和趙傳,可以繼承趙偉楠的遺產。由於他們在遺產分割時死亡,所以由他們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怎麽分配。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於扶養的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扶養的人,可以適當繼承。”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補充:如果房子在趙偉楠名下,趙偉楠擁有房子100%的所有權。但原出資人可以以趙欠其債務為由,要求從遺產中償還債務。這時候遺產壹定要先從債務中扣除,再從妻子的中扣除,然後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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