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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寫在哪裏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書除了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居住地、雙方結婚證號碼等基本信息外,還應寫明: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和支付方式;財產處置,包括家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負擔;其他事項,如住房問題、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內容。因為女性普遍法律知識有限,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如何保護好自己。同時,由於女性離婚時往往過於傷心難過,在達成離婚協議時往往情緒激動,容易造成事後後悔。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離婚後後悔或再次發生糾紛,建議女性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咨詢相關專業人士,或請律師代為與男方協商,或請律師調解,雙方發生糾紛時請律師解釋相關法律規定,然後雙方提出自己的意見,再在律師的幫助下達成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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