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472年(燕興二年),長期任職,壹年後升壹級;業績不好的,即使上任不久,也會受到處分甚至降職。
改變稅收制度
公元475年(燕興五年),為了改變州、縣、郡競相收租調租的混亂局面,政府決定只能在縣級征收,並且禁止在征收租金時使用大水桶、長尺子、重秤。
薪酬制度
公元484年(太和八年)頒布俸祿制度,規定因收受俸祿以外的賄賂,處死壹匹滿載絹布的馬。次年頒布的均田令中,也規定地方衛可以根據官職給予壹定數量的農田。授出的公地不準買,卸任時交給下壹任。
改革官制
太和時期,商定官員的等級分為九類,每類又分為正類和負類。下屬產品為北魏第壹。十九年後,按照家世、官階的標準,北方壹代以來的鮮卑貴族定為姓氏、宗族,姓氏以高為多,其次是宗族,其中有穆、陸、賀、劉、婁、虞、姬、魏八姓。“先人皆降,今人尊之,皆王侯,燃而可知,為下境界。所謂四姓,就是崔、陸、李、鄭,中原漢人,四郡姓,甲、乙、丙、丁,好像是真的。班定的姓氏使鮮卑貴族進壹步與漢族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