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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中包含未付利息是否有效?

禁止“復利”是為了防止貸款人乘人之危訂立不平等的貸款合同。《意見》第七條僅提及“貸款人不得為高利將利息計入本金”,並未禁止當事人協商壹致同意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因此,不能機械地認定“復利”無效,應采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第十七條規定:“借款到期後,當事人簽訂展期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將所欠利息計入本金,重新計算利息並予以認可。”

其次,在約定計算或實際計算“復利”的情況下,應以債權人起訴時產生的利息總額是否為法定利息的4倍為準,未超過的部分應予以保護;超過法定利息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債權人獲得這部分收益,是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可以約定適當高於銀行利息的部分。也就是說,復利只是壹種計算利息的方法,只要按照這種方法計算的利息總額不超過法定利息的4倍,就受法律保護。

最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合同法核心原則的合同自由原則已經深入人心,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合同的過度幹預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現行《合同法》嚴格限制合同無效,只有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能幹預。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否約定復利,既不影響國家利益,也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只要當事人的意圖是真實的,就應該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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