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證國家計量單位的統壹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促進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和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計量單位制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是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和符號由國務院公布。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予廢除。廢止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第二章計量標準、計量標準和計量檢定
第五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標準,作為統壹國家量值的最高依據。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後使用。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