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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理警方懸賞緝拿縱火犯。縱火者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故意縱火者將按照危害公共利益罪、放火罪等進行量刑。沒有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巨大損失和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都說水火無情,但就在315這壹天,雲南大理5個小時內發生了兩起山火。這種巧合很奇怪。相關部門全力控制火勢,雲南警方也發布懸賞公告,尋找這兩起火災的縱火者。

經過多方努力和配合,縱火者高已被抓獲歸案,這起縱火案的具體情況還在進壹步調查中。

這兩起山火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直到第二天大火才基本撲滅,後續工作還是壹個非常龐大的工程。可見縱火犯非常可恨,應該重判。

這兩次山火都沒有人員傷亡的官方報告,但後果還是很嚴重的,等待高的壹定是法律的重判。但至於高為什麽要做這麽瘋狂的事,還要看具體的調查結果。但從現場火勢來看,高的行為還是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所以對他的處罰不會太輕。

特別是這兩次山火都是森林火災。在中國,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在法律上被定性為重大案件。因此,高的行為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引發了森林火災,影響了生態環境。所以,我相信在量刑的時候,這已經足夠讓高判重刑了。

所以不管有什麽理由,我們都不做縱火之類的事。這種法律明確規定是違法的。壹旦感動,就沒有後悔藥可買了。我國法律對縱火犯零容忍,不要做這種傻事,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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