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
它是由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壹種方法。經與債權人協商,債權人讓步,同意延期還款,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我國法律鼓勵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有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企業保持良好的業務關系;妳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避免支出。但這種方法只能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抱有同情或樂觀預期的情況下使用。
2.調解
當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又因債務人原因不能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時,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達成新的協議以了結債務,是壹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應將爭議提交給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和相互信任的第三方或專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雙方都有義務履行解決債務爭議的方法。仲裁雖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作為壹種法定的仲裁制度,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壹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斷
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債務糾紛,壹方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這樣壹來,債務人要麽履行原債務,要麽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以補償債權人因債務造成的損失。它是壹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有義務履行的,應當自動履行。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司法機關的移送以及執行程序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