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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起訴的管轄

法律主觀性:

不同類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轄規定。以壹起合同糾紛為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在租賃物的使用地履行。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條利用信息網絡訂立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壹條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工具登記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屬權利而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權利代位行使給相對人,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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