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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委托第三方作為抵押權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哪些風險?

債權人委托第三方作為抵押權人,存在壹定風險:

法律規定抵押權不得單獨轉讓。根據《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委托,必須有代理合同,並通知債務人。如果本質是抵押權的轉移,就有法律風險。

即抵押權人和債權人不是同壹個人,與通常的貸款抵押不同。壹般情況下,貸款人壹般是抵押權人,符合從權利(抵押權)從屬於主權利(債權)的民法原則。人為將債權與抵押權分離,在法律上是有風險的。

1.當抵押權(從權利)從屬於債權(主權利)時,單獨主張抵押權無效;

2.合理運用法律規定,使抵押權人和債權人合二為壹。

需要證明抵押與債權本質相同(雖然形式上分離),只要證明貸款人只是委托第三人作為抵押權人即可。事實上,如果事先有給債務人的通知,就是有效的證明。即第三人受債權人委托,以其名義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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