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登記、證券交易所出具的審核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備案,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債務風險、訴訟風險和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作出了判斷或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九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及其交易和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交易、上市轉讓、登記結算、承銷、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受托管理和增信等進行自律管理。證券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承銷、備案、上市交易或者上市轉讓、信息披露、登記結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有人會議和委托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