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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壹是實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明確證券交易場所審核的發行條件、註冊程序和監督機制;二是涉及《證券法》的適應性修改,包括證券服務機構的備案、受托機構的相關規定、募集資金的使用、重大事項的界定、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的渠道、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的區分等。第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壓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及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禁止逃廢債務等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並根據監管實踐加大對結構性債券發行的限制;四是結合債券市場監管作出的其他相關修改,調整公司債券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監管機制,強調公司債券的發行應當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登記、證券交易所出具的審核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備案,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債務風險、訴訟風險和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作出了判斷或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九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及其交易和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交易、上市轉讓、登記結算、承銷、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受托管理和增信等進行自律管理。證券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承銷、備案、上市交易或者上市轉讓、信息披露、登記結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有人會議和委托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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