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中固有的、必要的、用於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2、從給付義務來說,不是獨立的,只具有補助主要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確定合同的類型,而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
3.原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中的原義務。名馬的出賣人交付馬並轉移所有權的(主要給付義務),交付馬的譜系證書為原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
4.二次給付義務是指在原給付義務履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演變而產生的義務。主要包括:因未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原給付義務而造成損失的賠償義務;因合同終止而產生的歸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民法典》第509條。
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