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風險。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破產風險。
3.債務人解體的風險。如果債務人在解散或撤銷時沒有財產償還債務等。
4、債務人的犯罪風險。
5.社會風險。指由於人們法律意識不強,不遵守法律,債權人無法依法收回債務的風險。雖然法律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但由於債務風險的客觀存在,債權人在經濟交往中不能單純依靠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還必須事先做好防範,防止不法侵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