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代理的債務糾紛案件收費標準,財產標的物金額在65438+萬元以內(含65438+萬元)的,每件8-6,000元;財產標的物金額超過65438+萬元的,按以下比例加收費用: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不超過4%;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不超過3%;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不超過2%;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不超過654.38+0.2%;1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不超過0.7%;5000萬元以上不超過0.5%。上述費用按中標金額分期收取的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分期計算,累加計算。
法律客觀性: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